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 适用范围: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此办法。
2. 清产核资内容:
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方面。
3. 处理规定:
清产核资过程中清出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4. 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5. 清产核资流程:
企业需提出申请,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6. 清产核资的情形:
当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不符时,可要求进行清产核资。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严重资产损失,或账务出现异常、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也应进行清产核资。
该办法自2003年9月9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并为科学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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