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1. 使用对象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2. 领购条件 :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必须健全,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必须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
不得有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3. 发票开具要求 :
发票项目必须齐全,并且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需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并在原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
发票联和抵扣联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金额和税额栏前用“¥”符号封顶,价税合计栏前用“⑧”封顶。
发票抬头要与企业名称全称一致,并包含税号。
4. 发票保管与申报 :
必须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存储情况。
5. 发票作废与红冲 :
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 其他注意事项 :
发票开具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进行。
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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